窦小红、崔太明因保管不善,将FS00025667-1、FS00025667-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窦小红、崔太明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