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采矿方法论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0 来源: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采矿方法论证工作,明确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规〔2026〕1号)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新建、改扩建等非煤矿山(含配套选矿厂、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采矿方法论证工作。
二、初步设计审查有关规定
(一)评审流程
1.受理
自然资源部门在受理阶段,对符合规定的初步设计进行形式审查,对内容完整、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予以受理。
2.评审
(1)委托。已受理的初步设计,自然资源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单位组织评审。
(2)选取专家。专家选聘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选取采矿、地质、机电、通风、安全、岩土、总图、测绘、水工环、给排水、环境、矿加、水利、技经、智能化等专业不少于7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数量应为奇数,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专家应从省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专家库中选取,且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受邀专家应与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无利益关系。
(3)评前审查。初步设计评审专家确定后,评审单位应按照保密规定在组织评审前将初步设计有关资料交专家审阅(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专家根据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政府文件的要求,对送评初步设计提出书面的个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原则上应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核准或备案文件批复等内容保持一致。专家组组长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踏勘的,由评审单位组织实施现场踏勘,踏勘时间不计入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
(4)召开会议。评审以内业审查为主,一般采取线下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视频会议或函评的方式。会议由评审单位组织召开,分初审和复审。会议流程主要包括初步设计介绍、专家质询、解答说明、内部合议、形成意见。参加人员主要包括主办单位工作人员、评审单位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编写人员、矿山企业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
3.形成意见
对初审通过的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步设计的修改工作,经专家组长复审确认后形成最终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单位。经初审或复审不予通过的,应当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再次评审的费用由矿山企业自行承担。
4.资料归档
归档资料包括纸质资料一套和电子文件材料三套以及评审会议形成的相关资料,统一由评审单位按档案管理办法保存归档。
(二)职责范围
自然资源部门为评审工作主办单位,负责初步设计审查受理、委托、公告。
评审单位负责接收并登记相关资料、确定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组织召开会议、出具评审意见书、资料归档并移交工作。
评审专家为终身负责制和专家组长负责制。评审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政府文件的要求,对初步设计内容的完整性、参数的正确性、技术的合理性、方法的可行性、措施的针对性、预期的实操性等方面进行技术审查。
编制单位为终身负责制。编制单位负责初步设计的编制和修改完善工作。编制单位应对提交初步设计现状调查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技术方法的可行性负责,并接受专家的质询,按评审会议形成的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完善。
企业负责初步设计的编制委托、评审申请和实施,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履行法定义务,并对相关资料归档。
(三)时间要求
1.评审单位接到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后,应安排专人负责并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
2.编制单位在评审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修改及复核工作,其中修改工作应在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修改工作的,视为本次评审不通过。
3.评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评审意见书的复核、签字、审定、制作和资料归档等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书提交至自然资源部门。
(四)纪律要求
1.评前审查阶段,评审专家不得向企业及编制单位反馈意见。
2.评审单位要严肃评审纪律,加强评审过程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违反程序组织评审和超时限完成评审工作。
3.评审专家不得收受被评审单位任何形式的请托或财物,不得发生有影响公正评审的行为。
4.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评审公正,一经查实,即取消本次评审。
(五)内容要求
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初步设计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1.编制单位资质与建设项目的符合性;
2.设计依据的充分性(包括法律法规、现行政策、技术标准、基础资料、前置性审批文件和有关合同等依据);
3.建设项目与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4.章节编排、设计内容、编制深度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编写提纲要求;
5.围绕总图布置、开拓运输、采选工艺、装备水平、工程概算等内容开展设计合理性、先进性论证;
6.以“三率”设计指标为重点,开展各项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合理性、先进性论证;
7.绿色矿山与智能化矿山建设设计与相关规范的符合性论证;
8.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系统设置、采矿方法、智能化建设等内容原则上要符合《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要求,该文件中未涉及的其他矿种,生产规模原则上应达到中型及以上;
9.改、扩建项目利旧工程安全可靠性和合规性;
10.一次性总体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分期实施,不得超过3期,每期均应当明确设计范围、基建内容和完成时限;
11.其他需要审查的相关内容。
除以上审查重点外,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节能减排、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设计,还应与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所要求的编写深度相适应。
三、采矿方法论证有关规定
采矿方法论证的评审流程、职责范围、时间要求及纪律要求等方面参照执行初步设计审查有关规定。其特定要求如下:
(一)选取专家
评审单位在组织采矿方法论证时,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选取地质、岩土、安全、采矿、机械、电气、通风等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大型矿山的评审专家组由7名专家组成,中型矿山的评审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二)内容要求
评审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采矿方法论证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1.编制单位资质与建设项目的符合性;
2.编制依据的充分性(包括法律法规、现行政策、技术标准、基础资料、前置性审批文件和有关合同等依据);
3.论证内容需包括地质条件分析、开采技术条件评估、周边环境评估、安全评估、综合论证与决策等内容;
4.其他需要审查的相关内容。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15日
(主动公开)
晋公网安备 140302020002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