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0 来源: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责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我厅制定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15日
(主动公开)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
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行为,促进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以下简称“省委10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责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6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新建、改扩建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
非煤矿山(含配套选矿厂、尾矿库,以下简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采矿方法论证、生产能力核定、智能化建设等管理工作。省、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日常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步设计审查
第三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管理权限报相应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安全设施等专项设计审查。
第四条 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
第五条 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及等级。严禁转包设计业务或挂靠设计资质等行为,设计编写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编制单位应按照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初步设计编写提纲等要求进行编写,严把设计质量关,提交的初步设计必须经过内审,文本内应附有内审意见。
第六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初步设计的,由企业委托原编制单位编写。经原编制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写。原编制单位已注销,或其资质发生变更已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可重新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写初步设计变更。重大变化范围遵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重大变更范围(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6〕220号)执行。
第七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重大变更应当按本办法管理权限报相应自然资源部门审查。若初步设计变更涉及需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变更,或涉及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节能等专项设计(方案、报告)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企业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提交相关材料(附件1)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评审意见函,并在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公告。
第三章 开工建设
第十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在具备相关条件(附件2)后,由企业自行批复开工建设;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由企业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批复。
第十一条 企业在下发开工建设批复(附件3)后即可开工建设。下发开工建设批复后30日内,将开工建设批复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向企业出具备案证明(附件4)。
按本办法管理权限,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将开工建设批复和备案证明逐级上报至相应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工期从下达批复之日开始计算。未在基建期内完成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由企业自行批复延期,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且只能延期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第四章 联合试运转
第十三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成,开始联合试运转前,企业应编制联合试运转实施方案(附件5)。联合试运转实施方案经企业审查同意,并按本办法管理权限,报相应自然资源部门履行备案手续,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须经企业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审查同意并履行备案手续。自然资源部门收到备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公告,公告后企业方可开展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实施方案须同时报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五条 采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选矿厂联合试运转期限一般为1-3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依上述程序上报联合试运转延期方案后方可延期,且采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选矿厂联合试运转不得超过6个月。尾矿库联合试运转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
第十六条 联合试运转期间,企业应按规定完成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及节能等专项验收。此外,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联合试运转完成后,企业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附件5)。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由企业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范围、工程量、设备、投资等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安全生产要求;如有剩余工程,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矿山安全生产。
(二)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节能等专项验收通过。
(四)项目竣工档案资料齐全,符合矿山资料管理要求。
(五)非煤矿山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五职矿长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省委10号文要求。
(六)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彻底解决消除。
(七)企业已按要求落实本市县相关产业政策。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按照竣工验收内容要求(附件6)负责开展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人员组成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外,还应当包含不少于7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专家人数应为奇数。其中地下矿山应包含但不限于地质、采矿、机电、通风、智能化、安全、技经等专业专家;露天矿山应包含但不限于地质、岩土、采矿、机电、智能化、技经等专业专家;选矿厂应包含但不限于岩土、矿加、机电、智能化、技经等专业专家;尾矿库应包含但不限于水利、水工环、岩土、环保、技经等专业专家。
专家应从省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专家库中选取,且实行回避制度,受邀专家应与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无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前,企业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附件7)。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全面验收工程建设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8)。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本办法管理权限,企业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报送相应自然资源部门,同时报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
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竣工验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验收备案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六章 采矿方法论证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非煤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进行采矿方法论证。采矿方法论证按本办法管理权限由相应自然资源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下矿山,原则上不再组织采矿方法论证:
(一)地表有铁路、公路、河流、湿地、水库、堤坝、村庄、居民区、国家重要设施、重要建筑物、不可移动文物、地质遗迹、生态保护区等;
(二)矿区地表汇水面积较大,开采区上部有强含水层及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三)矿区开采深度较深(>800m),工程地质条件复杂,顶底板管理难度大,有岩爆倾向;
(四)开采品位较高的富矿和贵重、稀有金属;
(五)地表无合适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
(六)其他应采用充填采矿法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采矿方法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的设计资质及等级要求应与初步设计一致。严禁转包设计业务或挂靠设计资质等行为,设计编写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采矿方法论证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采矿方法论证申请;
(二)采矿方法论证报告;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五)编制单位提供的未转包设计业务或挂靠设计资质、设计编写人员是本单位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承诺书;
(六)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采矿方法论证评审通过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评审意见函。
第七章 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九条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是指正常开采矿产资源的非煤矿山,因国家应急增产需要,需临时增加产能,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生产能力核定按本办法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因矿山开发条件、资源储量等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生产能力的,应按矿山改扩建项目流程办理,生产能力应当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
第三十条 非煤矿山企业因国家应急增产需要,确需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企业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按本办法管理权限,逐级申请上报至相应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出具意见。如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问题,企业须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第八章 智能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作为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标准,指导全省具备基础条件的非煤矿山逐步实现智能化。
第三十二条 督促非煤矿山企业逐步实现所有作业场所视频监测全覆盖,并推进企业在危险作业区域安装“电子围栏”安全预警系统,露天矿山在矿区边界安装“电子围栏”越界预警系统。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将智能化建设纳入总体设计规划,充分考虑先进的生产工艺、现代化的技术装备、数字化信息技术等因素,确保满足智能化矿山建设需要。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与标准,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严禁超设计范围建设、边基建边生产、擅自提高生产规模等行为,在生产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做到边开采、边修复。同时,企业应对项目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环节需具备的条件和资料严格审核,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展相应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通过督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施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组织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环节的企业,要按程序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督促指导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企业建设与生产行为的监管。对在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环节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和企业,进行约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1.初步设计审查材料清单
2.开工建设材料清单
3.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批复(范本)
4.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备案证明(范本)
5.联合试运转实施方案及总结报告编写要求
6.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7.竣工验收报告编写要求
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
晋公网安备 140302020002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