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 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发布时间:2026-03-16 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统筹好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的关系,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意见》提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支持革命老区积极发展有机农业、特色养殖和林下经济等,打造一批优质特色农副产品生产供应基地,做好“土特产”文章。支持革命老区发挥比较优势,结合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明确重点优势产业发展方向,科学合理高效开发利用能源资源。
《意见》明确,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支持革命老区依托地理区位,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区域重大战略,加强规划衔接和政策对接。推动乡村旅游提质增效,支持盘活利用乡村各类闲置资源,规范有序发展民宿经济。抓好红色美丽村庄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有偿调剂收益按规定用于革命老区乡村振兴。
《意见》提出,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坚持适度超前、不过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系统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支持革命老区协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强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大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力度。完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流域保护治理,加强跨界区域环境管控和污染治理,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鼓励革命老区加快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交易,支持探索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等多元化模式。
《意见》明确,加大支持保障力度。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纳入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能源资源富集区、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等特殊功能区。加强对革命老区重大基础设施、重点民生工程、重要产业项目建设的资源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用林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鼓励革命老区结合实际承担跨行政区合作、城乡融合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等领域改革任务。(记者 王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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