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指南
1、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3、权利人也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自助终端查询,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自助查询终端应当具备验证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功能。
4、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5、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申请查询的,应当承诺不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6、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仲裁机构和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等国家行政机关可依法查询、处理案件有关不动产登记资料。
7、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查询专用章。
8、申请查询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保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9、不动产机构查询人员不得利用移动硬盘、传播、职权泄露他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二、不动产查询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当场出具查询结果。